广东全面施行《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黄小桂 发布时间:2017/3/1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监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具体条款,规定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建立电子台账、信息标注、食品添加剂使用、“明厨亮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全省网络食品经营的规范化和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在广东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配送、仓储等服务行为,还包括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确了平台分支机构的法律义务。

《办法》紧紧抓住了食品安全法关于“落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细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明确了备案及信息告知要求。二是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义务。三是细化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和要求。四是要求建立通报机制和联络员制度。

针对网络经营影响范围较大、容易产生舆情事件的特点,《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了更多的义务和要求。一是明确了实施“明厨亮灶”是网络餐饮提供者的必备条件。《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二是细化了进货查验及记录的内容。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因来源、种类不同,例如国内生产的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其进货查验和记录的内容有所不同,《办法》对此一一进行了明确。三是对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梳理。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资质、经营行为、食品安全责任等规范进行了归纳。

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作了规定。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办法》的出台将法律法规有关网络食品的条款真正“落地”,是网络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为全省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