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给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立规矩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胡芳 发布时间:2016/1/26

2015年10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今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正式纳入登记管理,这意味着一直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小作坊、小摊贩将获得合法身份。

谁来管

相互配合的监管体制

1月19日凌晨4时,47岁的张元元习惯地摸黑起了身,驾轻就熟地走到屋子后面。那是一个制作豆腐的小作坊,各种器具材料看似杂乱无章,但按照张元元的使用习惯精心摆放着。取水、磨豆、滤浆……张元元专注地摆弄着各式器具,一步步认真做着。

张元元是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一名流动食品摊贩,以贩卖豆腐及相关制品为生。他在离家不远的昌盛小区附近的便民菜市场里摆摊,一摆就是十几年。

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摸底调查统计,内蒙古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万家左右,各类食品摊贩10万余家。

那么,队伍庞大的小作坊和流动频繁的小摊贩究竟由谁来管?一直以来,多头管理是食品监管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条例》对食品监管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各方责任。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其中,第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第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苏木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安全派出机构。

《条例》其次明确了部门的责任。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牧业、卫生、质量监督、工商、公安、教育、城市管理、民族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还明确了行业的责任和社会责任。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地方食品标准和食品行业规范,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李成林介绍,由于各地饮食传统特色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多样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问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国家难以统一规定监管职责和措施,《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条例》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等现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管什么

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设摊销售、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据相关部门调研统计,目前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小作坊,如糕点屋、馒头店、乳肉加工铺。一种是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食品小作坊,如豆腐坊、粉条加工点、食用油加工铺。食品摊贩也有两种,一是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摊贩,如学生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小餐饮,一种是不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摊贩,如水果摊、散装食品销售等。

如今,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地方立法要严格监管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将其纳入可控范围内,这将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摊贩管理告别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规定“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摊位采集摊贩的身份证件、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监管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销售自产的季节性食用农副产品的,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李成林表示,以前,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核发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是《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其中对企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达到相关规定,才能发放生产许可证。小作坊一般是小本经营,规模不大,无论是在场地还是检验设备等方面,都显然达不到准入条件。施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制度,将指导符合条件的小作坊接受改造提升,使其取得合法身份,这样就把原本无序存在的无证小作坊纳入了日常监管范畴。然而《条例》不设食品摊贩行政许可制度,与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比,这是一个制度创新和立法亮点。

“给我们办证,我们经营起来也安心了,能成正规军谁还想当‘黑户’啊!”经营了多年卤肉生意的小作坊老板杨先生说。

《条例》出台后,也立刻引起网友的热议,一些网友表示:“小摊小贩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不少,规范以后可以吃得放心。”

据了解,除了对食品小作坊实施行政审查制度,《条例》设立了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生产经营记录,票据、台账管理,索证索票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还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必备条件和禁产食品种类。

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乳粉、炼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含乳固态成型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新食品原料;大米、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配制酒;食品添加剂等22种食品品种列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产目录。

今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列入禁产目录内的食品。

如何管

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当前,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为此,内蒙古的《条例》也是严字当头。

为切实有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条例》一是规定了基本监管制度。即信用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二是法律责任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类情形作出了具体罚则,赋予了执法部门相应的监管手段,为基层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同时,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条例》是全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民生、规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安全隐患多和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小作坊、小摊贩是小本生意,而且绝大多数从业人员都是再就业者。”李成林说,《条例》是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对大多数违法行为首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给予罚款等处罚。宽严相济的处罚措施及力度,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科学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