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李浩然 发布时间:2016/11/1

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俗称“三小”)、保健品销售、食品网络销售等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三小”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作出了规定。

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条例》还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三小”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作出了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有: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