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布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首推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
文章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孙彦敏 发布时间:2015/1/14

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办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等要求,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通过统一监管理念、统一监管方式、统一监管手段、统一检查标准“四统一”,围绕分级分类、分区分责、区域联动、过程记录“四原则”,共设八章六十六条,对北京市全市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全流程、全环节明确了具体监管要求,以确保首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成败在基层防线。为切实筑牢区县和乡镇(街道)监管防线,确保一线监管人员监管执法行为不走样、不变形,办法借鉴美国UADA-FSIS企业食品安全体系官方验证指南经验,在附件里进一步细化统一了检查标准、检查记录程序、文书表格与检查条款,绘制了监督检查流程图、案件查处流程图,大大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共分五节五十五条,从检查核心、检查方法、检查条款、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等方面,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这不仅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作业指导书,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宝典,同时也为全国其他省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工作提供了样板。

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一)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统一

第一是监管思路的统一,将原各环节监管理念提炼、融合,形成确立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四项总原则,即“分级分类、分区分责、区域联动、过程记录”。(第五条)

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对食品的分类、对监管的分级,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精确化、精细化和精致化目标。

分区分责原则,通过明确责任属地化,及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的建立,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体化、无缝隙化和责任量化目标。

区域联动原则,通过建立执法力量联动机制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动化、集约化和效能化目标,从制度上解决监管任务重、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

过程记录原则,通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新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化、痕迹化和可追溯化目标。

第二是监管方式的统一,将各环节原有不同的检查方式进行统一,并结合首都重大保障任务多、专项检查工作多的特点,将检查统一划分为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保障检查。(第17条)

第三是监管程序的统一。受限于原各环节由不同部门负责,机构改革后又受限于总局法规出台的节奏,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责令召回等程序亟需统一和明确。本办法实现了监督检查程序以及责令召回、收回等程序的统一与确立。(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

第四是文书规范的统一。总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但并未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使用文书情况,无与责令召回、责令停止经营的相关执法文书。为弥补这些不足,本办法明确了在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使用的情形与场合,统一制作了责令召回与责令停止经营、责令收回文书。(第24、25条,附件2、附件4)

(二)回应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是为回应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利清单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办法将“全过程记录”作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第5条),明确了检查记录程序、文书与表格(第三章第二节,附件3);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附件1);梳理细化了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流程,绘制了监督检查流程图、案件查处流程图(附件3)。

二是本办法中将信用监管、行政指导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与《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行政指导意见》等我局制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起,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维度监督一起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8、9、26条)

(三)立足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

第一是创设了并细化了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针对监管力量不足等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分析、动态评定、效能监管的原则,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方式。根据不同监管级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在起草相关条款时注意与《信用体系》中惩戒措施的区别与联系,注意基层实际是否能执行到位。(第二章)

第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与做法,创设了企业报告制度,主要针对食品生产、大型餐饮企业及连锁企业总部、连锁商场(超市)集团总部等七种企业类型。(第21条)

第三是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总体思及分类、定义,将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理念引入监测工作,通过将风险监测细分为常规、专项、临时三类,以及对应的处理措施,将实操性与理论性、科学性有机结合,以期促使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第四章)

第四是明确提出建立主动稽查制,鼓励执法人员积极主动发现案源,查办案件;提出主动稽查的两项基本原则。(第48、49条)

第五是明确责令召回和停止经营程序,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了经营者责任,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收回的责任。(第六章)

第六是设立了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置原则具体包括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风险监测、资源共享原则。(第七章)

(四)强化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层级责任

一是明确报层级告制度,要求遇重大情况、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市级机关报告,目的是建立快速反应与查处机制,畅通沟通渠道(第20条);二是明确在分级分类监管、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收回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责任(第8、19、54、55、59、64条)

(五)着力破解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针对互联网监管、现代物流和仓储、无证生产经营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尝试作出相关规定,以适应监管新形势,避免监管盲区。(第22、36条)

(六)注重基层实操及信息化对接,制定全国首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

一是借鉴药品和GMP、GSP条款形式制定了我市检查条款指南,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检查、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和规范,为基层执法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提炼各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核心,力争达到即使没有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执法人员,通过对照本《办法》相关内容,也能独立完成执法工作,成为基层执法的“字典式”工具书,凸显实操性。(第三章第三节,附件1-5)

三是检查条款的梳理与表格化不仅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提高了执法效能,并为下一步实现监管信息化、电子化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