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6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使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列举了因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为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为发现新的危害食品安全因素以及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六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形,,拓展了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和标准制定的支撑作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等机构来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